河北省戏剧家协会章程
(修改草案)
(2006年9月6日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河北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、全省各民族戏剧家组成的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。
河北省戏剧家协会是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
成员。
第二条 河北省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的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、百花争鸣的方针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。尊重艺术规律,发扬艺术民主,把“以高尚的精神鼓舞人,以优秀的作品塑造人”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。团结和组织全省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,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,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。
第三条 河北省戏剧家协会的一切活动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各项法律,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。
第四条 河北省戏剧家协会对会员负有联络、协调、服务的职责,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,努力提高我省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、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。
第六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,深入群众,努力学习,钻研业务,加强实践,勇于创新。提倡戏剧艺术的不同题材、体裁、形式、风格、流派的多样化,繁荣戏剧创作。组织戏剧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,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。
第七条 推动戏剧理论研究,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,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,促进戏剧创新与发展。对有突出贡献的戏剧工作者及其在编剧、导演、表演、音乐、舞台艺术、理论研究和艺术教育等各门类的优秀成果,采取各种形式予以宣传、表彰和奖励。
第八条 积极发现、扶植新生力量,培养中青年尖子人才,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。重视群众业余戏剧活动,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并争取支持,共同促进戏剧事业的繁荣发展。
第九条 河北省戏剧家协会与中国戏剧家协会保持业务工作联系与协作,巩固与加强同兄弟省(市、自治区)剧协以及民间戏剧组织、团体的学术交流,增进同台湾和港、澳同胞及海外华人华侨戏剧艺术家和团体的联系和友好往来,不断扩大和加强戏剧界的爱国统一战线。
第十条 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,保障会员从事创作、演出、评论、研究、国际戏剧交流等正当权利。关心会员生活福利和社会活动,依照宪法、法律、法规维护会员的各种合法权益。
第十一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,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,大力发展文化产业。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,积极支持开发艺术产业资源,并扩大其在文化产业市场中的影响力,以争取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,为协会开展工作创造宽裕的经济条件。
第十二条 征集、整理戏剧资料,认真做好戏剧艺术发掘、保护和弘扬、宣传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