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奖项设置:
1、公开职业摩登舞、拉丁舞:第一名颁发奖杯、金牌、奖学金、证书;第二、三名颁发银、铜牌、奖学金、证书;第四至六名颁发奖学金、证书。第一名1000元,第二名600元、第三名400元,第四至六名各200元。
2、师生摩登舞、拉丁舞五项金级以上奖学金组:第一名颁发奖杯、金牌、奖学金、证书;第二、三名颁发银、铜牌、奖学金、证书;第四至六名颁发奖学金、证书。第一名500元,第二名400元,第三名300元,第四至六名各200元。其它各组第一名颁发奖杯、金牌、证书,第二、三名颁发银、铜牌、证书,第四至六名颁发证书。
3、优秀教师奖:评选出六名颁发优秀教师奖杯、证书、奖学金。第一名500元,第二名300元,第三名200元,第四至六名各100元。注:参加五项公开金级摩登舞、拉丁舞奖学金组必须要带学生跳五个单项舞后方可参加。
4、优秀教师资格:
1)职业老师必须带一个学生参加10个单项舞的比赛;
2)带领业余选手参赛者成绩累积最高者,既比赛项目乘以名次而得到的数字就是总成绩。积分方法:获第一名3分,获第二名2分,获第三名1分。
5、优秀学生奖:评选出六名颁发证书、奖学金。第一名100元,第二名80元,第三名60元,第四至六名各50元。
6、优秀学生资格:业余参赛选手报名项目最多,比赛成绩累积最高者,既此赛项目乘以名次,而得到的数字为总成绩。积分方法:获第一名3分、获第二名2分、获第三名1分。
7、拉丁舞业余少儿、儿童、幼儿、女子新人、单人各组限报20对,录取前6名为一等奖,颁发金牌、证书;7—12名为二等奖,颁发银牌、证书;第13名至20名为三等奖,颁发铜牌、证书。
8、团体舞表演赛,录取前三名,颁发奖杯、证书。
9、职业新星、业余成人、21岁以下组第一名颁发奖杯、证书、金牌,第二、三名颁发银、铜牌、证书,第四至六名颁发证书。
10、专业少年、少儿,业余少年、少儿、儿童、幼儿、单项各组第一名颁发奖杯(每位选手一枚)、金牌、证书;第二、三名颁发银、铜牌、证书;第四至六名颁发证书。
十一、比赛有关规定:
1、 本次比赛属公开性质,接受个人报名,欢迎全国各地及港、澳、台选手报名参赛。
2、 根据国际竞赛规程,凡过去参加过职业组比赛的舞者,一律不得报业余组比赛。
3、 参加职业新星组的舞者,可以同时兼报职业组的比赛。
4、 凡专业院校选手不得报C、B业余组别的比赛。年满21周岁以上选手可任意选择业余各组的比赛,但不允许兼报职业组比赛。
5、 参赛选手报名参赛级别不得报低于自己原在全国比赛获奖的级别。今后凡参加职业组比赛选手,必须参加过业余A组比赛,并取得前三名者方可报名参赛,否则不予接受。
6、 师生组职业舞者和业余舞者均可报名参赛。老师必须是获中国国标舞总会学士,教师资格或我会认可的教师资格,学生需获有我会认可的铜牌以上资格,年龄按报名表规定执行。
十二、报名细则:
1、 各代表队限报领队1人(领队为我竞赛委员会成员),参赛选手不限。
2、 年龄要求:职业、业余各组系等级区分,不限选手年龄。壮年A组:男女相加80岁以上,B组男女相加90岁以上;常青A组:男女相加100岁,B组男女相加110岁;寿星组:两人相加120岁以上。
3、 凡有年龄限制的参赛组别选手,在报名时需交验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。比赛中如有人举报年龄不符,由仲裁委员会核实后一律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。
十三、报名费用:
1、M、L职业组、职业新星组: 400元。
师生组、单项舞组: 50元
两项、三项、四项各组: 200元
五项舞组: 500元
21岁组、专业少年、少儿各组、业余少年、
少儿、幼儿、新人各组 200元
业余少儿、儿童、幼儿单人、单项各组 100元
团体舞每代表队 600元。
2、参赛选手的差旅、膳宿费自理,需要者请各领队提前与组委会联系。回程车票在报名当日登记,过后不再办理。
十四、凡有心脏、血管病舞者谢绝参加比赛,自愿坚决参赛者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责任自负。
十五、竞赛纪律:
为保证整个大赛顺利进行,防止各种不良现象发生,特制订下列有关纪律:
1、 各地代表队的领队负责本队行政管理和思想教育,保证大赛顺利进行。
2、 遵守赛场纪律,服从评审裁决,对裁决不服或有异议者,应在比赛成绩公布后30分钟内由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并交申诉费500元,申诉方胜诉退还申诉费。
3、 严重违反赛场纪律(包括罢赛、闹事、起哄等)将取消该队或该选手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;情节严重、阻碍危害大赛正常进行,依法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。
4、 各代表队选手必须在大赛前15分钟到达检录处接受检录,未到者无论什么原因一律按自动弃权处理,责任自负,不退报名费。竞赛长不得办理任何检录未到选手的补赛、加赛等事宜。
5、 参赛选手凡进行现场颁奖仪式一律按比竞赛规程要求,着比赛服装上场颁奖,否则不予颁奖。
6、 评审员应秉公执法,不营私舞弊,坚决执行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国际竞赛规则,如发现违反规则纪律,评审长根据情节轻重批评教育或直至停止评审工作。
7、 记分员应严格按大赛组委会规定的积分方式进行统计,不得接受任何个人指使营私舞弊,违者由比赛长当场撤销记分员工作。
8、 本次公开赛解释权归属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国标舞学会所有。
河北省舞蹈家协会
河北省舞蹈家协会国标舞委员会
2007年10月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