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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文联简介—
—文联章程—
—文联领导—
—组织结构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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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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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本会各团体会员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,有遵守本会章程,参加本会活动的义务。
第十一条 本会维护宪法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合法权益,在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需要保护时,本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。
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和工、青、妇等群众团体,团结社会各界力量,正确执行党的文艺方针、政策,当好党和政府领导文艺工作的得力助手,当好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。
第十三条 本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,为加强和完善法制化、制度化建设服务;应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,应有利于促进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;应有利于发扬艺术民主,增进文艺界的团结;应有利于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不断提高和发展艺术生产力。
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河北省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,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协商推举及本会特邀产生。大会选出委员若干人,组成委员会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按名额分别提名,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。团体会员中的岗位委员,实行替补制,即该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后,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接任负责人替补,并报主席团确认。
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。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协助主席团开展工作。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,由主席团行使大会的权利。
根据改革、精简的原则,主席团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,进行日常工作,委员会聘请名誉主席、顾问若干人,对委员会和主席团的工作起参谋、咨询作用。
主席团提名荣誉委员若干人。
对不称职的委员或领导成员,予以罢免。根据实际需要,也可适当增补。
第十五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。必在时,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每年举行一次。
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。 (一) 省财政拨款; (二) 社会文化活动收入; (三) 社会捐助; (四) 会员会费。
第十七条 本会的英文全称是 “HEBEI PROVINCE FEDERATION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”缩写为“HBPFLAC”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、修改权属河北省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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