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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

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   本会定名为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,简称“河北民协”。
第二条  本会是河北省民间文艺家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,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。本会以团体的名义加入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,并接受其领导:本会也以团体的名义加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,在业务上接受其领导。
第三条  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努力实践“三个代表"的重要思想,与时俱进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贯彻执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,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,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,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,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、繁荣和发展河北省民间文艺事业,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努力奋斗。  
   第二章 任务
第四条  积极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学习党对文艺工作的各项重要指示。发扬密切联系群众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,努力钻研民间文艺业务,不断提高艺术修养,促进民族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,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、文化建设服务。
第五条   规划、组织和指导全省民间文艺的调查和采录,广泛征集民间文艺资料。对于采录和征集的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存,认真做好民间文艺的发掘、保护、弘扬、宣传和出版工作.
第六条  加强民间文艺理论队伍建设,规划和组织全省民间文艺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,指导和辅导本地专业性学术研究组织的活动。通过开办培训班、进修、研讨、交流、评奖、专家座谈等形式,不断探讨和研究民间文艺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,总结新经验,制定新措施,促进我省民间文艺理论和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发展。
第七条  培养扶植民间文艺人才,特别是不断培养扶植中青年民间文艺工作者,推出尖子人才,发展壮大我省民间文艺家队伍,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。对成就突出的文艺家及其艺术成果,予以宣传、奖励或表彰。
第八条  搞好民间文艺编辑、出版工作,不断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秀的民间文艺读物 ,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:给广大搜集研究工作者推荐园地,并帮助研究工作者出版可靠的、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。
第九条  组织民间文艺、民间工艺品参加省内外展销、表演、培训等活动:举办评奖、比赛活动和推荐本省会员作品、工艺品及民间艺术团体参加高档次的评奖、比赛活动。
第十条  本会积极和各省、市、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建立联系,互通信息,加强交流活动。加强同境外民间文艺家和民间艺术团体的团结、合作,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。增进同台湾和港、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及海外华侨华人、民间文学艺术家与团体的联系和来往,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,为实现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。  
第十一条  关心会员的生活福利和社会活动,依据宪法、法律、法规维护会员的各种合法权益。
第十二条 本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。
第三章  会员
第十三条 凡我省有志于民间文艺事业,赞成本会章程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本人提出申请,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、市民协推荐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,履行入会手续,交纳会费,可为本会会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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